建材制品燃燒熱值試驗儀是采用不銹鋼燃燒箱,滿足國標GB/T8626-2007中所規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和要求,適用于在規定條件下判斷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是否具有可燃性試驗方法。主要用于擠塑板、模塑板、聚苯板、聚氨酯、酚醛板等保溫材料的阻燃等級B1、B2級評定。
建材制品燃燒熱值試驗儀結構及安裝:
1、結構:該試驗儀由燃燒試驗箱、燃燒器、試驗支架、調節閥等幾部分組成。液化氣(丙烷)罐自備。
2、安裝:將底座放入箱體內,固定套、試樣架等按圖示安裝好。將燃燒器放在試樣前。燃燒器拉桿從箱體外箱體內擰在燃燒器底座上。將丙烷表與液化氣罐連接上,將調節閥與丙烷表的另一端用塑料管連接好,用氣動管將調節閥與燃燒器連接起來。
建材制品燃燒熱值試驗儀的操作說明:
1、點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燒器,待火焰穩定。調節燃燒器微調閥,測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應為(20±1)mm。應在遠離燃燒器的預設位置上進行該操作,以避免建筑材料試樣意外著火。在每次對試樣點火前應測量火焰高度。
2、沿燃燒器的垂直軸線將燃燒器傾斜45°,水平向前推進,直至火焰抵達預設的試樣接觸點。當火焰接觸到試樣時開始計時,點火時間為15s或30s,然后平穩地撤回燃燒器。
3、建筑材料試樣可能需要采用表面點火方式或邊緣點火方式,或這兩種點火方式都要采用。
a、表面點火:對所有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應施加在建筑材料試樣的中心線位置,底部邊緣上方40mm處,應分別對實際應用中可能受火的每種不同表面進行試驗。
b、邊緣點火:
對于總厚度不超過3mm的單層或多層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應施加在建筑材料試樣底面中心位置;
對于總厚度大于3mm的單層或多層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應施加在建筑材料試樣底邊中心且距受火表面1.5mm的底面位置處;
對于所有厚度大于10mm的多層制品,應增加試驗,將試樣沿其垂直軸線旋轉90°,火焰施加在每層材料底部中線所在的邊緣處。
4、對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實際應用條件進行測試的建筑材料制品,應按邊緣點火中第一、第二種情況進行點火,并在報告中詳細闡述使用的點火方式。
5、如果在對第一塊試樣施加火焰期間,試樣并未著火就熔化或收縮,則按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燃燒試驗。
6、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時間: 如果點火時間為15s,總試驗時間是20s,從開始點火計算。 如果點火時間為30s,總試驗時間是60s,從開始點火計算。